近日山东警方破获一起贩婴案。据报道,人贩子将临产孕妇运到地下产房,孕妇生产后,再把亲生孩子当成商品随意卖掉。警方共抓获103名嫌犯,解救37名婴儿。警方的破案效率以及成果令人赞赏。
案件的情节和婴儿的遭遇令人不忍直视,不过,我们依然要仔细地审视其中最重要的问题,即未成年人的权利保护。我国有专门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于1991年审议通过,2006年12月29日修订。该法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规定分别为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司法保护以及法律责任。家庭保护是处于首位的,其中第十条里明确规定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从法律规定的角度来看,这些孕产妇的法治意识薄弱、利欲熏心,令人心寒。坦率地说,现实中存在一些人,他们将子女视为私产,而并不是将其当做一个法律意义上的自然人对待,这表现为一些打工者、中学生、大学生在产子之后溺婴,或者一些家庭虐待自己的孩子,等等。未来,除了细化未成年人保护法,在家庭保护之余,更加注重法律保护以外,也应该在全社会范围内展开普法,更新人们对待子女的观念,未成年人在法律上的权利应该得到保护,无论对其权利的侵害实施者是别人,还是父母。
现在对溺婴、拐卖儿童犯罪的定罪量刑是根据刑法。刑法第240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八种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在这次案件中,一些孕产妇是将自己的亲生子女卖掉。出卖亲生子女,也完全构成拐卖儿童罪,如果这些孕产妇未受到胁迫,那么亦应该从严量刑。
一直以来我们的道德预设是,亲生父母一般会好好对待自己的子女,尽管在教导与虐待之间可能存在一些模糊的界限,但是至少不会将自己的亲生孩子亲手卖掉,所谓虎毒不食子。但这次的案件反映出这一预设并不准确,亲生父母也会成为施害的重要来源。所以,未成年人权利保护工作应该考虑到社会上出现的这些新情况,尤其是对本案出现的这种新型的贩卖儿童手法,法律不应无所作为,政府应该高度介入,严厉打击。
在本案中,对于一些暂时无所寄托的孩子,当地暂时将其寄养在福利机构。这种做法非常人性化,这也提示我们在未成年人保护方面,除了刚性的法律,亦应不断完善柔性的公共照料。除了政府,也应鼓励与扶持这个领域内专业的民间机构,发展义工文化,让民间的力量发挥更大的作用。刚柔相济,才能更好地呵护国家的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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