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第一百三十三条明确指出,交通肇事罪乃因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而导致严重的事故,对他人的人身安全带来重大威胁,甚至导致人员伤亡以及公共财产的严重损失。
值得注意的是,本罪的判定并非仅仅依据死亡数量或是受伤人数作为唯一的衡量标准,而是需要综合考虑事故所引发的实际后果及肇事责任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如果肇事行为导致一名受害者死亡,或者三人及以上重伤,同时肇事人承担主要责任乃至全责时,便可认定其构成交通肇事罪。
然而,若事故所产生的后果并未达到上述严重程度,那么肇事人则可能无法被判定为犯罪,或者将面临其他相关罪名的指控。因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交通肇事罪的成立并不以一死三伤为必要前提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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