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将拾得物据为己有,拒不返还而引起诉讼的,按照侵权之诉处理。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遗失物拾得人有以下权利:
1.必要费用请求权。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依照无因管理向拾得人或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2.悬赏报酬请求权。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构成单方允诺之债。
3.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丧失必要费用请求权和悬赏报酬请求权。
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七,条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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