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支持中国企业“走出去”,今年以来,中国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及国家外汇管理局等有关部门相继制定了有关境外投资领域的新规章,以适应境外投资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变化。
在项目核准方面,国家发展改革委在2004年10月9日发布的《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21号令)的基础上,于2009年6月8日发布《关于完善境外投资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外资[2009]1479号)。这两份文件共同构成境外投资项目核准的主要依据。《关于完善境外投资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作为《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的补充,主要对境外收购和境外竞标项目的前期项目管理方面作出了进一步具体规定,使之更具现实针对性和操作性。
在规范企业境外投资方面,商务部于2009年3月16日发布《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9年第5号),从下放核准权限、简化程序等多个方面促进和规范企业境外投资,推进境外投资便利化,落实企业投资决策权,强化引导服务。
在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方面,国家外汇管理局2009年7月13日发布了《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汇发[2009]30号),从扩大境外直接投资外汇资金来源、转变审核方式等多方面对企业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作出新的规定。
上述规章作为目前境内企业境外投资的主要规范性依据,较之以往有许多变化和突破,对境内企业境外投资将产生重要影响。为此,本期法律简报对上述规章进行简要分析,以供您参考。
1.《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
为使中国境外投资项目管理更为有序、高效,加快实施“走出去”战略,国家发展改革委于2004年10月9日发布了《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暂行管理办法》”),并于发布之日起施行。
(1)适用范围
《暂行管理办法》适用于中国境内各类法人,及其通过在境外控股的企业或机构,在境外进行的投资(含新建、购并、参股、增资、再投资)项目的核准以及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进行的投资项目的核准。此外,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在境外进行的投资项目的核准,参照执行。
(2)核准机关及权限
《暂行管理办法》明确国家对境外投资资源开发类和大额用汇项目实行核准管理。《暂行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核准机关及权限如下:
-资源开发类项目中方投资额3000万美元及以上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其中中方投资额2亿美元及以上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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