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正式婚姻关系确立后,夫妇双方共同使用或投资购置的房产,均被视为夫妇共有的财产。
若夫妇二人在此基础上立下了相关约定,其权属将会依据该约定予以判处。
而在普通市民中,婚后约定共有财产的所有权归属并非罕见,如此一来,即便在原始购房合同上登记了夫妇双方姓名,只需通过书面协议,便可使得在结婚以后,房产得以转变为配偶中的某一方独立拥有的个人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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