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投入品经营者
一、农业投入品是指在农业和农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或添加的物质。包括农药、兽药、饲料、种子等农用生产资料产品和农膜、农机、农业工程设施设备等农用工程物资产品。
二、凡经营农业投入品的经营者都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99号)(第193号)(第322号)等相关的法律法规中的规定,不得违反。
三、农业投入品经营者必须建立健全购销登记档案,必须写明时间、地点、购买人、物品名称,当事人双方签字,做到有据可查。要严格按照国家明文规定的农药品种,认真做好高毒农药销售登记制度,建立销售台帐,详细记载高毒农药的销售时间、品种、数量、购买人员及住址、使用对象及作物等内容
四、农业投入品中实行农药经营许可证制度。农药经营单位必须具备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条件,并按规定申领《农药经营许可证》,凭证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农药。
五、农药经营单位应对所经营农药产品的质量负责。
禁止经营下列农药产品:
(一)、无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无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无产品质量标准、无产品质量合格证和检验不合格的农药产品;
(二)、国家禁用和已撤销登记的农药产品;
(三)、产品包装上未附标签或者标签残缺不清的农药。禁止经营和使用假农药和劣质农药。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假农药或者劣质农药:
(一)、以非农药冒充农药或者以此种农药冒充他种农药的;
(二)、农药产品所含有效成份的种类、名称与产品标签或者说明书上注明的农药有效成份的种类、名称不符的;
(三)、不符合农药产品质量标准的;
(四)、混有导致药害等有害成份的;
(五)、失去使用效能的。
六、凡违反本制度经营、使用农药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农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99号)(第193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农业生产者
一、农业生产者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务院第503号令《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农药管理条例》《农药安全使用规定》《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乌鲁木齐市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中的规定使用农业投入品。其中对使用农药产品必须严格遵守农药安全、合理使用的有关规定。
二、农业生产者必须合理使用农药、兽药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严格按照《农药管理条例》《农药安全使用规定》《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中的规定,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用药量、用药次数、用药方法和安全间隔期、休药期施药,防止污染农产品。严格按产品标签内容使用农药,不得随意扩大使用农作物范围。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防治卫生害虫,不得用于瓜、果、蔬菜、茶叶和中草药材。
三、农业生产者必须自律,提高法律意识,采取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方针,使用物理防治、生物防治和化学防治相结合的防治措施。
知识总结:加大农业科技的投入,应该根据短边约束的原理,加强替代土地要素方面的农业技术创新,加强节水农业技术的科研以及大力加强生态环境技术的地位,这是未来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基本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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