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申请股份保全
时间:2023-05-02 22:03:25 37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如何申请股权保全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有着一定的演变过程。早在2001年,最高法院就下发文件称,只要法院向所持股份的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法院就具有法律效力。但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新《公司法》确立了未经工商登记机关登记的股东或者股权变更不得对抗第三人的制度,因此,除向所持股份的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外,还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以避免保全或者执行措施中的某些遗漏,造成不必要的损失。这一点必须提醒保全法院或执行法院。在现实中,法院有时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导致无法达到冻结股份的目的

股权保全和执行的法律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执行人以其全部资产作为股本设立的合营企业如何执行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于1992年9月7日公布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一条至第五十六条,自7月18日起施行,1998年9月3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的规定》,2001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2005年

2006年1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财产保全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查封是人民法院在清点需要保全的财产后,当场加盖印章,防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处分的财产保全措施。扣押是人民法院在财产保全中采取查封、扣押财产的措施时,将需要保全的财产转移到一定的地方,扣押、阻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处分的财产保全措施,应当妥善保管被查封、扣押的财产。当事人可以对扣押的财产负责保管,但不得使用。

冻结是指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有关金融机构不得提取、转移被申请人存款的财产保全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人民法院依法冻结的资金。财产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包括责令被申请人提供担保,责令被申请人提供担保,是指人民法院责令担保人出具书面担保或者由被申请人提供银行担保或者实物担保的财产保全措施。例如,被申请人欠申请人500万元贷款,并保证用价值可观的建筑物偿还申请人500万元。在本案中,人民法院可以解除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的保护措施,使被申请人能够正常操作。此外,人民法院对季节性商品、生鲜、易腐等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采取保全措施时,扣押、提取被申请人的劳动收入、禁止被申请人作为被告人等也是财产保全的方式,可以责令当事人及时处理,价款由人民法院保管;必要时,人民法院应当变卖并保留价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的司法解释对上述执行方式有非常明确具体的规定,而财产保全措施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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