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私自离开本市会被发现吗
这个情况是极有可能被察觉的。
因为负责执行取保候审措施的派出所通常都会指派专门人员,认真履行对被取保候审者的监督和考察职责。
当涉及到跨省活动时,可能还存在另一种情况——即被取保候审的人自主提出申请。
需要强调的是,在执行期间,若被取保候审的人由于合理的原因必须离开所居住的城市或县城,负责执行的派出所应立即向其隶属的县级公安机关汇报相关情况,并经由该县级公安机关征询作出取保候审决定的人民检察院的意见后,方可获得批准。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取保候审私自离开本市会怎么样
在取保候审期间,倘若私自离开所在城市,有可能遭受刑事拘留或逮捕,进而导致被迫重新收监至看守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明确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严格遵守以下各项规定: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城市或乡村;
(2)如其住址、工作单位以及联络方式发生变更,须在二十四小时内上报执行机关备案;
(3)在接到传讯通知后,应立即到案接受讯问;
(4)不得采取任何手段干扰证人作证;
(5)不得销毁、篡改证据或串通口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公安机关有权根据具体案件情况,要求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多项规定:
(1)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2)不得与特定的人员进行会面或通讯交流;
(3)不得参与特定的活动;
(4)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上缴执行机关保管。
对于违反上述两项规定的被取保候审者,已缴纳保证金的,将没收部分或全部保证金,并视情节轻重,责令其写下悔过书,重新缴纳保证金、提供担保人,或者实施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若需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且需予以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拘留,可先对其进行拘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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