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令属于非刑罚处罚措施。法院在适用禁止令时,应当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原因、犯罪性质、犯罪手段、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个人一贯表现等情况,充分考虑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的关联程度,有针对性地决定禁止其在管制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的一项或者几项内容。
禁止补贴上的补救措施
禁止补贴上的补救措施是指一国因别国继续实施被禁止的补贴措施而对本国造成的损害时所采取的反措施。乌拉圭回合补贴和反补贴谈判列出了必须禁止使用的补贴措施,根据有关协议的规定,所有签字国都应立即停止执行这些补贴措施。
禁止补贴上的补救措施具体可归纳为:
1.任何签字国在受到别的签字国所实施的禁止的补贴带来的影响时,都有权按程序采取针对性的反措施。
2.受到影响的国家应向导致这一影响的国家进行交涉,以充分的理由说明对方采用了被禁止的补贴,如果双方交涉在30天内达不成决定性结果,则可向总协定贸易谈判委员会提出申诉。
3.贸易谈判委员会接到申诉后将在120天内,给予受控诉国一个辩解的机会;对申诉立即着手进行调查和要求关专家小组进行协助;对调查结果做出裁决。如果申诉属实,就要求受控国立即停止这一补贴。
4.如果受控诉国不理会审查结果而继续实施被禁止的补贴措施,受到这一措施影响的国家便可采取反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八条【管制的期限与执行机关】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
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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