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农村征用征收土地,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化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为。
农村征用土地补偿标准三原则
1、完全补偿原则。该原则基于所有权神圣不可侵犯的观念,认为损失补偿的目的在于实现平等,所以应当给予完全的补偿,才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
2、不完全补偿原则。该原则强制所有权的社会义务性。认为财产权因负有社会义务而不具有绝对性,可以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而依法加以限制。所以对于征收土地给予合理的补偿。
3、相当补偿原则。该原则认为由于特别牺牲的标准是相对的、活动的,因此对于土地征收补偿应分情况而采用完全补偿原则或不完全补偿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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