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受到罚款行政处罚时,需要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但是,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除可以当场收缴的小额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因此,当事人应在十五日内缴纳罚款,但如果罚款金额较小,则可以当场收缴。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当事人受到罚款行政处罚时,需要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除可以当场收缴的小额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我 国 行 政 处 罚 法 关 于 罚 款 交 纳 期 限 有 哪 些 规 定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国库应当足额收缴罚款并及时上缴国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根据该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当事人,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十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总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因此,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了罚款交纳期限为十五日内,并规定了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加处罚款措施。当事人应当按时缴纳罚款,否则将面临加处罚款等后果。
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了罚款交纳期限为十五日内,并规定了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加处罚款措施。当事人应当按时缴纳罚款,否则将面临加处罚款等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
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除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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