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行政处罚罚款倍率的确定方法
内容提要:本文根据违法所得必须小于被经济处罚的这一原则,推导出了确定行政处罚罚款倍率基线的计算公式,得出了处罚罚款倍率基线决定于监督范围(职权、空间)与行政执法实力的对比的结论。建议在立法确定处罚罚款倍率时,必须首先考虑其基线决定因素,其次考虑违法行为可能造成的后果和情节。
关键词:罚款倍率
假冒伪劣产品之所以产生,是因为违法者可以得到非法利润,而当前假冒伪劣产品之所以盛行,和我们对违法行为处罚力度不够有关系:违法所得可以远大于被经济处罚的损失。正如马克思曾经说过的:“有百分之十的利润,资本家就蠢蠢欲动了;有百分之百的利润,资本家就可以践踏法律;而有百分之三百的利润,那么上绞刑架的事都干得出来。”
对造假者,人们恨之入骨,主张罚他个倾家荡产,这是在感情用事。那么如何准确确定对造假者的处罚罚款倍率呢?
为使违法者无非法利润可得,必须使经济处罚大于等于违法所得。根据这一原则,以产品质量违法行为为例,确定违法行为的罚款倍率。推导如下:
假设:
(1)需要监督的行政相对人数量为N,
(2)每个行政相对人每年生产产品平均批次P,
(3)每个行政相对人每批产品平均违法所得为A,
(4)我们每年能够检查到的行政相对人数量为M,
(5)我们每年能够检查到每个行政相对人的产品平均批次为Q,
(6)对每批次产品违法平均罚款为B,
为使违法者没有利益可得,必须满足:罚款大于等于违法所得
即:MQBNPA…………。(1)
变换形式得:………(2)
令:B/A=C,称C为罚款倍率;NP=D为社会产品总批次;MQ=E为监督产品总批次。则式(2)表示为:
……………………………(3)
令:C0=D/E,称C0为罚款倍率基线。
由式(3)得到如下结论:
罚款倍率大于等于社会产品总批次D与监督产品总批次E之比值。社会产品总批次D和监督范围内企业数量、产品生产频次有关,而监督产品总批次反映了我们的执法实力(包括人员数量、素质、财力、物力)。从这点看,罚款倍率决定于监督范围内行政相对人的总量和我们的执法实力的对比。
罚款倍率基线C0与其他任何因素无关:与违法行为性质、情节轻重没无关,与违法行为泛滥程度无关。违法行为的性质决定了其造成的后果,违法行为情节轻重决定的造成后果的程度,如果产生了违法行为后果,应该通过民事赔偿予以解决。违法行为泛滥程度大小,只是说明处罚力度不够,有非法利润可得的必然结果,没有非法利润,违法者是不会冒被处罚风险的;处罚力度和违法行为泛滥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处罚力度是因,违法行为泛滥是果,违法行为泛滥说明我的的处罚力度不够,违法行为泛滥不是我们加大处罚力度的根本原因。
罚款倍率基线C0永远大于等于1而且远远大于1.因为我们不可能对每个行政相对人的每个批次产品都能够检查到,即D永远大于等于E,所以罚款倍率基线C0永远大于等于1.而且实际情况是:我们能够监督到的与需要监督的相差很多,所以基线C0要远远大于1.
当等号成立时,罚款只相当于没收了非法所得,实质上并未进行处罚,这只是我们必须做到的基线。
要真正实现处罚,还需要在罚款倍率基线C0基础上乘以n(n>1)倍。
如果想考虑违法行为可能产生后果的危害程度和违法行为的情节,还需要在()的基础上再次乘以若干(大于1)加倍。
如果想考虑违法行为对资源的浪费,可在()基础上继续乘以若干(大于1)倍。
从空间上看,这样确定罚款倍率好似将其它违法企业的罪过加在了部分企业头上,但是从时间上看,某个企业的每个批次产品不会被全部检查到,所以从概率论角度看,每个企业被检查到的概率相同。所以这样确定罚款倍率是公平的。
建议在立法确定罚款倍率时,必须首先考虑其基线决定因素,其次考虑违法行为可能造成的后果和情节等因素。
虽然我们是从产品质量违法得到的该结论,但是可以适用于所有领域。赵本东赵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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