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夫妇生育三子三女,由于次子不尽赡养义务,两老人订立遗嘱决定不让其继承财产,决定百年后的房屋、家俱全部作价五份平分,房屋作价后,归幼儿收买。后事由长子及幼儿料理。夫妻哪一方先走,其财产给另一方,俩人百年以后生效。后夫妇分别于1986年及1990年去世,长子于1989年去世。幼子为房产继承事宜诉至法院。
对于遗产如何分配有两种意见。一、次子对案涉遗产享有继承权。朱某死亡后遗产由其妻继承,由于遗嘱继承人其长子先于遗嘱人死亡的,遗产中该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次子依法定继承就该部分遗产(占案涉遗产的五分之一)依法享有法定继承权。二、次子对案涉遗产没有继承权。虽然长子先于其母死亡,但细观其生前所立遗嘱虽没有明确该部分由谁继承多少,但是可以其明确排除了二儿子的继承权。故次子对该部分遗产无权继承更符合老人的意愿,有更好的社会效果。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虽该观点有违老人遗愿但是更符合现行法律规定,因为遗嘱继承部分无法代位继承,故该部分遗产转化为法定继承,由所有适格主体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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