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劳务派遣,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用工做出规定,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更有效的保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规定:劳动者因履行劳动力派遣合同产生劳动争议而起诉,以派遣单位为被告;争议内容涉及接收单位的,以派遣单位和接收单位为共同被告。
《劳动合同法》第92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用工做出了重大调整,规定被派遣单位的劳动者受到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规定使得以往被派遣劳动者权益受到损害时,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互相推委的问题得到了解决。随着用工单位责任的增大,是否还要继续使用派遣用工,用工单位需要重新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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