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有管辖权之人民法院主张保护其民事权益之诉讼时效期间,依法规定应为三年。
此项诉讼时效期间之起算日期,乃自权利人得知或应当得知自身所享有之权利遭受损害以及义务人为谁之时开始计算。
故若阁下于两年后方知或应当意识到您的权利受到了侵害,此时再行发起诉讼流程,向亲友追讨借款,恐怕已超出法定三年之诉讼时效期间。
然而,倘若该笔借款行为确实发生在两年以前,而在这两年时间里,您始终未曾察觉或不应知晓自己的权利被损害,那么对于此类情形,您或许仍处于诉讼时效期间之内。
另外,如自权利遭受损害之日起已逾二十年,则人民法院将不再予以保护,但若存在特殊情况,人民法院可依据权利人的申请酌情决定是否予以延长。
因此,能否提起诉讼,主要取决于您是何时得知或应当意识到自身权利受到了损害,以及是否存在需要延长诉讼时效期间的特殊情况。
在此建议阁下在启动诉讼程序之前,务必要寻求专业律师的指导与帮助,以获取更为详尽的法律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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