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日,上海市宝山区法院对被告人张某某贪污案一审宣判,以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10万元,依法追缴其违法所得。经查,今年4月,张某某单独或伙同他人,将宝山区张庙街道委托发放的蔬菜等防疫生活保障物资予以侵吞并对外出售。相关物资系政府出资采购或由兄弟省市政府捐赠,价值共计1.3万余元。
对于贪污这种行为,如果贪污的是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话,只要贪污的数额在一万元以上就会构成贪污罪;而本案中张某某贪污的就是防疫物质,而且贪污的数额也在一万元以上,所以其行为构成贪污罪了。
根据《刑法》规定,张某某的贪污行为属于贪污数额较大的情况,根据《刑法》规定,贪污数额较大的,要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所以据此规定,又考虑张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及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最终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
除了判处刑罚外,对于张某某等人贪污所得的所有钱财,也应当依法进行追缴然后上缴国库。因为《刑法》规定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其他财产一律上缴国库。
对于贪污这种行为,如果贪污的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贪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并且具有以下情节的,那就会涉嫌贪污罪:
(一)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二)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
(三)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四)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五)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
(六)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本案中的张某某就属于上述第(一)种情形,所以其虽然贪污数额仅一万多元,但依然被认定构成了犯罪。
什么是贪污罪?
所谓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从这个概念中可以看出,只有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占有公共财物才会构成此罪;其次他的侵占物资行为又是利用职务之便实施的,所以其行为完全符合贪污罪的构成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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