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7月27日,应该是一个载入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史的日子。这一天,浙江省余杭市消协会议厅临时改成杭州仲裁委员会消费争议仲裁办事处消费争议仲裁庭。这一天,国内首例消费争议仲裁在这里进行。
上午9时,人们纷纷落座,庭审正式开始了。庄严的国徽下面,端坐着仲裁员和书记员,左右两旁分别是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参加旁听的人除了杭城十多家新闻媒体的记者之外,浙江省人大、杭州市仲裁委及省市消协等有关领导也和群众一起,目睹了这一历史性的仲裁。
仲裁庭首先调查清楚申请人周XX被被申请人安徽郎溪县某花炮厂生产的花炮炸伤,造成左耳膜穿孔之事实,并出示医院检验证明及花炮残余物等有关证据,随之而来的便是唇枪舌剑的当庭辩论。
周XX及其代理人马XX称,厂方生产的爆竹质量差,没有达到预定高度而爆炸,至少炸伤她的那只爆竹质量存在问题。厂方代理人王锦平反驳:我厂是经过有关部门审定的生产烟花爆竹定点单位,生产的爆竹是经过严格质量检验的,不存在质量问题。周被炸伤的原因显然是操作不当,且没有在空旷地方燃放,另外,申请人提供的爆竹残余物已完全燃放,无法证明质量缺陷。
双方争论的焦点不仅仅是质量问题。申请人还认为除爆竹质量差外,标识也存在问题。厂方反称:这些标识尽管不符合国家规定,但这几年来一直沿用商业惯例,同时其他消费者没有提出这一方面的质疑。
此时,仲裁员询问厂方是否曾于1998年被安徽省烟花爆竹质量检测站判定为标识及外包装不合格?厂方代理人承认这一事实。
近一小时的庭审调查,辩论很快就过去了。仲裁庭查明:被申请方在爆竹上的燃放说明是严禁手持,直立地面,室外燃放,人即离开。此说明不够详细明白,没有标明安全距离。燃放爆竹时,三个人同时站在仅有一个出口的50平米水泥地燃放,危险性很大,没有完全按照说明操作。同时查明申请人已花去医疗费1200元。
仲裁庭最后裁决:厂方一次性支付周XX医疗费、误工费、差旅费等6200元;10日内由被申请人支付给申请人。
至此,争议了80天的爆竹伤人纠纷有了个圆满的结果。这起国内首例消费争议仲裁,经过虽简单,但周XX80天的求索却不能不说是路漫漫。
今年5月8日,余杭市崇闲镇潘家村某户人家办丧事。清晨6点,灵堂外,八个双响炮由三人同时站在仅有一个出口的50平米的水泥地燃放。随即,4人被炸伤,其中周XX左耳膜穿孔。
5月10日,周XX与儿子马XX找到经销商与之交涉。商家认为他们只负责经销,赔偿的不应该是他们。周XX见协商不成,只好就近向余杭市消协投诉。消协立即派人调查取证,依法对周XX和安徽厂方进行调解。怎奈双方各执一词,争执不下。周XX提出索赔各种费用13100元,厂方则答应只能出于人道主义作一定补偿,对索赔额不能接受。僵局已经出现,消协有心调解却无法使双方满意。
6月12日,杭州仲裁委员会消费争议仲裁办事处成立了,杭州新闻界也大力宣传消费仲裁的好处。
7月15日,陷入僵局的周XX又找到余杭市消协咨询仲裁办事处的有关情况。余杭市消协会长张金林、秘书长杜建林及仲裁员都向她积极宣传仲裁的好处。5天后,周XX通过余杭消协向仲裁办事处正式提出仲裁申请。
办事处接案后立即组织有关人员研究,按案件标的不超过五万元可以仲裁的要求,7月21日办事处正式受理此案,并向厂方发出应诉通知书。厂方也希望尽快解除争议之苦累,当即达成协议,选定仲裁员、开庭时间和地点。4天后,办事处同意双方申请,依法组成由汪基强独任仲裁员的仲裁庭。
为了确保成功,独任仲裁员在有关领导和专家的指导下,对庭审形式进行了探索性设计,努力营造既严肃又和谐的气氛,体现当事人的平等意识,并在开庭前一天仲裁庭进行了模拟仲裁。
这起国内首例消费争议仲裁裁决书生效的第五天,安徽厂方向周XX付清人民币6200元。周XX终于走完索赔的漫漫长路。她说,仲裁不仅简便快速,而且不收费还挽回我的经济损失。厂方也道出心里话:这种快速简便的仲裁减少了争讼之累,可以集中精力搞生产,大大减少了厂方分心分神之困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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