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超市扶梯摔倒谁负责
超市在其提供的经营场所对消费者应尽到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自动扶梯是向购物者开放的公共场地,且是一种有较大危险性的特种设备,超市应进行有效的维护和管理,特别是对进入超市的老人、儿童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核查,以防止意外的发生。根据监控显示,事故发生时,电梯运行正常,原告作为高龄老人使用手推车乘坐电梯时,超市负责安保的工作人员未作阻拦,在手推车横在电梯上行时,工作人员也未进行提示和帮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对老人的摔伤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二、在超市购物被人打伤超市要赔偿吗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第2款规定: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第一千二百零八条第2款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由此可见,消费者在旅馆、饭店、商店、银行、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因为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这些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由其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三、在商场内滑倒可以向经营者主张损害赔偿吗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第2款规定,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如果商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致使顾客在商场滑倒,造成顾客人身损害的,应当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一千二百零八条的规定承担责任,根据该条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由此可见,顾客因在商场内滑倒受到损害,商场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应当向顾客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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