轿车出借未告知保险公司,是否需承担赔偿责任?
时间:2023-10-01 18:00:10 19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根据我国《保险法》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因此,在未经告知保险公司的情况下,将家用轿车出借用于出租,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因为这是改变了车辆的用途。

在未经告知保险公司的情况下,将家用轿车出借用于出租,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因为这是改变了车辆的用途。我国《保险法》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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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车子在没有到保险公司的现场的情况下遭受了损坏,您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报告此事,并按照他们的指示行事。如果您购买了商业车损险,则可以直接在现场向保险公司报案,查勘员到场拍照后,您将获得全额赔付。

不过,在您报警之前,请务必确保您的车子已经通过了年审,并且没有酒驾等违法行为。否则,保险公司将不承担任何责任。

家用轿车的出借问题需要注意保险公司的规定。在未经告知保险公司的情况下将车辆出借用于出租,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因此,车主在出借车辆前应确保车辆已经通过了年审,且没有酒驾等违法行为。如遇车辆损坏,应直接向保险公司报告,并按照他们的指示行事。购买商业车损险的车主则可以直接在现场向保险公司报案,查勘员到场拍照后,将获得全额赔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二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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