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房屋都需要进行相应的额补偿安置的。那么,拆迁租赁房屋如何进行补偿安置?拆迁租赁房屋补偿的标准是什么?拆迁租赁房屋补偿安置的流程是什么?拆迁租赁房屋补偿安置的规定有哪些?
拆迁租赁房屋如何进行补偿安置: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有关拆迁租赁房屋如何进行补偿安置的具体规定。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此条款是修改后条例新增加的,对拆迁租赁房屋如何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作了特别规定即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由拆迁人、被拆迁人、被拆迁房屋的承租人三方签署。之所以要做这样的特别规定,是因为修改后条例对拆迁补偿安置对象作了重大调整。原条例确定被拆迁人是房屋的所有人和使用人,拆迁补偿的原则是对房屋所有人给予补偿,对使用人给予安置;修改后条例确定被拆迁人为房屋的所有人,拆迁补偿的原则是,对所有人给予补偿,兼顾对使用人安置。在对所有人进行补偿的情况下,为了保护房屋承租人的合法权益,本款特别规定在拆迁租赁房屋时,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第二十三条规定:“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除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外,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
此条是关于拆迁补偿方式的规定,并明确规定了被拆迁人对补偿方式的选择权。但为保护承租人的合法权益,这种选择权在拆迁租赁房屋时在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况下是受到限制的。
第二十七条规定:“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此条规定了出租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具体内容。是由原条例第二十四条修改而成。原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拆除租赁住宅房屋,应当实行产权调换,原租赁关系继续保持,因拆迁而引起变动原租赁合同条款的,应当做相应修改。新条例与原条例相比,主要发生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变化:一是保护了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所有人可以选择补偿方式,也就是说,所有人在拆迁时,可以先行解除租赁关系,获得货币补偿;解除不了租赁关系的,才实行产权调换;二是增加了被拆迁人的义务,也就是说,如果被拆迁人要想获得货币补偿,必须对被拆迁房屋的承租人进行安置,解除双方在被拆除房屋上的租赁关系;三是规定达不成协议的,实行产权调换,产权调换后重新签订租赁协议;四是外延有扩展,不仅适用居住房屋,也适用非居住房屋。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
在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此条是对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的规定。根据本条规定,当房屋是由被拆迁人自己使用时,上述费用发放给被拆迁人,当房屋是由承租人使用时,上述费用发放给承租人。
对拆迁租赁房屋补偿安置的具体操作:
在具体操作中,如果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承租人订立补偿安置协议时,应包括上述内容,同时规定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的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或安置用房面积和地点、房屋承租人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此种情况下,被拆迁人有选择补偿方式的权利。实践中,对拆迁补偿前已经解除了租赁协议或出租人对承租人进行了安置的,也可以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这实质上相当于非租赁房屋的补偿安置,只要不发生矛盾和纠纷能够顺利拆迁即可;如果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之间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被拆迁人对补偿方式没有选择权,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补偿安置协议,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有关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的发放,应根据上述具体的情况和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约定向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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