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交通肇事发生后,肇事者明知受害人如果不及时抢救会有生命危险,却径自逃跑,致受害人延缓抢救时机而死亡。
在此情形下,尽管在某种意义上行为人对受害人的死亡具有间接故意的心态,但逃逸行为并不是一个独立的构成行为,是依附于肇事行为存在的。逃逸行为仅是交通肇事后的一种延伸,就如同伪造货币后的使用行为,属于不具有独立性的事后行为。显然在我国刑法对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尚未规定为遗弃罪的情况下,逃逸行为不是独立的构成行为,而仅视为加重的构成情节。
我国刑法有关犯罪构成的理论表明,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构成何种犯罪是从主客观两方面来进行确定的。认定行为人构成不作为的间接故意杀人,是过于强调行为人主观方面恶的动机和态度,而忽视了行为的客观方面,违背了主客观相统一的定罪原则,将不作为的间接故意杀人罪的范围扩大了。而且在这种情况下,将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结果作为故意杀人罪的客观方面的构成要件的结果,也违背了刑法禁止重复评价的原则。
2、肇事后,行为人为毁灭证据,将被害人移入一些让人不易察觉的地方,致使被害人未能被人及时发现,进而丧失抢救的机会而死亡。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的主观心理态度已经变化为故意,客观上又实施了积极的加害行为,在逃逸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又发生了一个新的条件关系。从主客观两方面进行分析,可以看出,行为人在此情形下可以构成不作为的间接故意杀人罪。
司法实践中,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情况十分复杂,所以对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是构成交通肇事罪还是构成其他犯罪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最重要的是看不作为中是否包含着致使被害人死亡的现实危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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