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作证资格是解决精神能力与正确表达能力存在或可能存在一定缺陷的知晓案件事实之第三人是否可以成为案件证人的问题。本来,未成年人因其精神幼稚,与精神不健全者均属于I在精神能力上与正常成年人存在差距的群体。在西方立法史上,一般不承认未成年人具有作证的资格。但是现代证据法规则在证人能力的认定上一般通采由法庭来判断证人证言的证明力的规则,而不是在事前判断作证人是否具有作证的能力,因此虽然对于未成年人的作证能力的审查较正常人为谨慎,但并不会因为未成年人精神幼稚而全艮然否定其作证资格。
我国在司法实践中对未成年人证人作证资格}问题的理解仍然十分混乱。有观点认为,未成年人的作证资格应当从四个方面来把握:
(1)知晓案件的实践标准;
(2)年龄特征的生理标准;
(3)辨别是非的心理发育标准;
(4)所要询问案件情:节繁简程序的事实标准。其中前三个标准是基本标准,统一在一个未成年人身上,他就具有了证人的资格。第四个则是参考标准,要由司法人员在具体的案件上认真把握。最高人民法院1994年3月《关于审理刑事案件程序的具体规定》第42条曾规定:年幼的人能够辨别是非并正确表达的,可以作证,但询问方式必须符合年幼的人的生理和心理特点。但是,对于辨别是非和正确表达的能力标准也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有的地方完全以年龄作为标准,其中有的法院把我国刑法上的责任年龄来确定幼年证人作证能力,有的法院把我国民法关于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作为标准,甚至有的法院将不满10岁的幼年人一概排除在证人之外,实践中这些做法是不符合刑诉法规定的。
依据指引: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3月17日)证据法精要与依据指弓1
第四十八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②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9月2日)
第五十七条对于证人能否辨别是非,能否正确表达,必舞时可以进行审查或者鉴定。
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刑事案件程序的具体规足》(1994年3月21日)
第四十二条对证人能否辨别是非,能否正确表达.必要时可以进行审查或者鉴定。
年幼的人能够辨别是非并正确表达的,可以作证.但询问方式必须符合年幼的人的生理和心理特点。
④〈〈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年5月14日)
第五十四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对于证人能否辨别是非,能否正确表达,必要时可以进行审查或者鉴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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