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租赁的,由于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仍归出租人所有,出租人仍保留租赁资产的账面价值,承担租赁资产的折旧和其他费用,有权按期取得租金收入作为其他营业收入,并承担市场上的所有权风险和由此产生的报酬。承租人不需要将租赁资产作为企业资产进行估价,也不需要进行折旧。租赁合同是临时性的,任何一方都可以在较短的时间内解除。因此,承租人承诺的支付租金的义务,一般不需要在资产负债表上列为负债,而是应当在租赁期内平均计入费用。
如果租金是在租赁月的下一个月支付的,则“其他应付款-应付租赁费”应在发生租金支付义务的当月记入贷方。预付租金的,应当在“预付费用”科目中核算;支付定金的,应当在“其他应收款定金”科目中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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