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间合同,又称“中介服务合同”。是指居间人根据委托人的要求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提供机会或进行介绍,而委托人须向居间人给付约定报酬的协议。其具有的法律特征有:
(1)其合同标的不是法律行为,而是介绍订约的劳务;
(2)居间人在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中既非当事人,亦非任何一方的代理人,而是中间媒介人;
(3)它是有偿合同,居间人只有在居间产生有效结果时才可请求报酬给付。
《民法典》生效实施后,将居间合同改为中介合同。(《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签订居间合同应该遵循哪些原则
1、平等原则
根据《民法典》第八条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这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点:
(1)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不论所有制性质,也不问单位大小和经济实力的强弱,其地位都是平等的。
(2)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对等;事人所取得财产、劳务或工作成果与其履行的义务大体相当;要求一方不得无偿占有另一方的财产,侵犯他人权益;要求禁止平调和无偿调拨。
(3)合同当事人必须就合同条款充分协商,取得一致,合同才能成立;任何一方都不得凌驾于另一方之上,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更不得以强迫命令、胁迫等手段签订合同。
2、自愿原则
根据《民法典》第四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这主要包括:
(1)订不订立合同自愿;
(2)与谁订合同自愿;
(3)合同内容由当事人在不违法的情况下自愿约定;
(4)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变更有关内容;
(5)双方也可以协议解除合同;
(6)可以自由约定违约责任,在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解决争议的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二条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百六十二条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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