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务员辞职
公务员辞职,是指公务员根据本人意愿提出,并经过任免机关批准,依法解除其与机关的职务关系,或者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辞去所担任的领导职务。前者称为辞去公务员公职,其直接结果是取消公务员身份,机关与公务员的任用关系归于消失;后者称为公务员辞去领导职务其直接结果是公务员丧失原来担任的领导职务,但公务员身份仍然存续。
二、公务员的辞职流程
(一)本人向单位提交辞职申请。
(二)单位党组讨论决定,将讨论决定书面报任免机关人事部门审批,填写《公务员辞职申请表》。
(三)任免机关党组研究决定。
(四)任免机关审批,作出同意辞去公职或者不同意辞去公职的批复,同意辞去公职的应当同时免去其他所任职务。
(五)任免机关将审批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所在单位和申请辞去公职的公务员,并将同意辞去公职的批复送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公务员辞去公职申请表》和同意辞去公职的批复等存入本人档案。
(六)国家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辞职
1、在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职位上任职以及调离上述职位不满解密期的。
2、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而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3、正在接受审查的。
4、未满最低服务年限的。
(七)其他相关事宜
1、公务员申请辞去公职未予批准的,可以按照规定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该人事处理的执行。公务员在辞去公职审批期间不得擅自离职。对擅自离职的,给予开除处分。
2、公务员辞去公职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三、任免机关
(一)任免权限是指任免机关对国家公务员行使职务任免的权力范围。任免机关只有在任免权限范围内实施任免才是有效的。对国家公务员任免权限的划分,是根据各级政府的组织原则和国家公务员管理权限划分的。
(二)我国各级人民政府是同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各级人民政府中的工作部门以及直属机构、办事机构均受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各级政府机关中的国家公务员,除由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任免的政府组成人员之外,应由本级人民政府任免。各级人民政府任免各工作部门及派出机构、直属机构中除政府组成人员之外的领导职务和部分非领导职务,其他国家公务员职务,一般由任免机关授权各工作部门、任免机关的人事部门任命。如国务院任免国务院副秘书长,各部委副部长、副主任、副审计长、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各直属机构的局长、副局长、署长、副署长、主任、副主任等。
(三)省政府任免各厅局的副职、直属机构的正副职、厅局级非领导职务等,国务院各工作部门的司局级以下职务,省政府工作部门的处级以下职务,则可委托各工作部门任免。
(四)这里的任免机关,可以是一级党委,也可以是同级人大常委会。因此,政府部门或政府组成部门领导的辞职,还要经过同级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表决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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