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单方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法单方面解除合同的解释是怎样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至第43条当出现如下情形时,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一)符合下述六种情形,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这就是通常所说的“过失性辞退”。具体如下:
1、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6、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下述三种情况下,用人单位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或者额外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工资的,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合同的期间不足30天的,司法实践一般不认定为解除行为无效,而是认为解除合同的时间应当向后顺延至满30天之时。此种类型的单方解除被称为“无过失性辞退”。具体如下:
7、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8、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9、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三)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30天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此种类型的单方解除被称为“经济性裁员”,具体如下:
10、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11、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12、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13、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入职后的一个月内就必须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没有到期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是不能随意的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就是违法的行为,用人单位必须支付给劳动者经济补偿,补偿的标准是根据工作年限来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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