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正当关系在客观方面的证据相对较多,一般包括违纪行为人的供述与辩解、通话记录、聊天记录、开房信息、宾馆酒店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子账户支付交易记录、子女出生证明、子鉴定意见等,还包括毛发、体液等物证。客观方面的证据既有直接证据,如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或电子数据等。也有间接证据,如电子账户支付交易记录等。
复印件是否具有证据效力
《证据规定》第六十九条规定,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是因为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在证据的形式上存在着瑕疵或弱点,在某种意义上说存在着伪造的可能和无法鉴定真伪的难处,证据的效力甚至非常微弱。举证需要原件,这一点可以说是对当事人举证时的基本要求。
《证据规定》第四十九条规定,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进行质证时,当事人有权要求出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这不仅是因为有些模糊的复印件可能无法辨认字迹,更是要确定该证据的真实性。质证需要核对原件,这一点可以说是法律赋予当事人质证时的基本权利。
《证据规定》第六十五条规定,对单一证据,法官可以从证据是否系原件、原物,复印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进行审核认定。除当事人对复印件不持异议外,法官对复印件证据进行认证时,需要当事人出示原件,以确定证据的真实性。
通常情况下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在识别其真伪上存在一定难度,确实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因此,法律强调了原件、原物的重要性。无论是当事人自己证据的举证、对对方证据的质证、法官对证据的认证都要十分仔细地核对原件,如果没有其他旁证材料,当事人或法官可能会轻易地对没有原件的复印件说不。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民事诉讼证据包括8种:(1)当事人的陈述;(2)书证;(3)物证;(4)视听资料;(5)电子数据;(6)证人证言;(7)鉴定意见;(8)勘验笔录。同时,该条还规定,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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