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伪造人民团体印章罪的社会危害性有哪些方面
伪造人民团体印章罪的社会危害性方面如下:
《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伪造人民团体印章罪的追诉时效
伪造人民团体印章罪的追诉时效一般是五年。
《刑法》第八十七条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三、伪造人民团体印章罪需要哪些构成要件
伪造人民团体印章罪需要以下构成要件:
1.侵犯的客体是人民团体的正常活动的声誉与社会公共秩序。
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伪造人民团体的印章的行为。
3.行为人是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在主观方面是故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 第二百八十条之二 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n组织、指使他人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n国家工作人员有前两款行为,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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