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两种情形除外:
1、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2、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婚内的财产分割的条件种类是怎样?
根据该解释第四条,婚内分割共同财产的条件只能有二种,(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而司法实践中,最常见的争议不止上述二种,例如:
例一:婚内配偶一方单方擅自处理财产。比如,单方卖房或转让股权。房产不说了,如果单方出售共有但登记在一方名下的股权,是否符合婚内分产的条件呢司法实践将如何掌握现在还不清楚。
例二:婚内配偶一方伪造债务。但是,是否伪造的结论只能由人民法院确认,如果按这条规定,得先打债务是否真实的官司,有结论后才能提起婚内分产,有些死板,不够灵活。
例三: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那么,情节严重的,是否构成虐待犯罪、遗弃犯罪退一步讲,如果不是患重大疾病的话,出现上述情形,就不能够提出婚内分产
例四、真实案例:本人代理一起家庭纠纷案件,女方患有重大疾病,不久将离开人世。女方为了将自己的财产留给娘家,经过精心策划,首先将自己名下的个人房产及存款(婚前所有)转移到自己父母名下,然后住院治疗,产生巨额医疗费用,后以自己的丈夫不治疗为由,起诉离婚,并分割家庭财产。虽然双方生有一子,但女方企图将自己的全部财产转移给娘家,甚至置自己的儿子于不顾。男方虽然提出了抗辩理由,但因无相关法律规定而败诉。女方成功地规避了法律的义务:1、合法转移了属于自己的婚前财产;2、变相剥夺了丈夫和儿子的继承权;3、逃避了法律关于被继承人必须保障无行为能力人的遗产保障全;4、是否起诉离婚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可以提起婚内分割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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