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变更挖掘机所有权
1、现实交付,即出卖人将标的物置于买受人的实际控制之下,是标的物直接占有的移转,此为交付的常态。出卖人将挖掘机直接交付给买受人,买受人实际控制挖掘机后,所有权发生变更。
2、简单交付,即买卖合同订立前,买受人已经通过租赁、借用、保管等合同关系实际占有标的物,标的物的交付系于合同生效的交付方式。如果买受人已经通过合法的方式实际占有了挖掘机,那么当双方签订设备购买合同或者买受人交付钱款之时,所有权发生变更。
3、占有改定,即动产物权的出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特别约定,标的物仍由出让人继续占有,但在物权让与合同成立时,视为交付,受让人取得间接占有。如果出卖人对挖掘机仍有需求,双方可以约定由出卖人继续占有该挖掘机,在所有权让与合同成立之时,挖掘机所有权发生变更。
4、指示交付,又称返还请求权让与,动产由第三人占有时,出让人将其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替支付。若存在第三人对该挖掘机实际占有,买受人获得请求第三人返还该挖掘机的返还请求权之时,所有权发生变更。
5、拟制交付,即出让人将标的物的权利凭证交与受让人以代替物的现实交付,如仓单、提单等。出让人将该挖掘机的相关权利凭证交与买受人之时,所有权发生变更。
二、挖掘机所有权变更生效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处分依照本节规定享有的不动产物权,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根据法律的规定,依照前文叙述的方式使得挖掘机所有权发生变更后,只有去相关部门完成挖掘机的所有权变更登记,该所有权变更才能生效。
三、挖掘机所有权转移后的法律后果
所有权是绝对权,取得挖掘机的所有权之后便具有排他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取得挖掘机所有权之后,便对该挖掘机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且该项权利受法律保护,他人不能非法损害该权利,否则该挖掘机的所有权人有权通过起诉等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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