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院作为提存机关提存程序是如何的
法院作为提存机关提存程序如下:
1.债务人应向清偿地提存机关提交提存申请。该申请应载明:提存的原因,标的物及其种类、数量,标的物受领人的姓名、地址或者不知谁为受领人的理由等基本内容。此外,债务人应提交有关债务证据,以证明提存申请载明的提存物确系其所负债务的标的物,并还应提交有关债权人迟延或者无法向债权人清偿的相关证据。
2.债务人提交提存物。对债务人的提存请求经审查符合提存条件的,债务人应向提存机关或指定的保管人提交提存标的物,提存机关应予接受并进行妥善保管。
3.提存机关授予债务人提存证书。提存证书与清偿受领证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4.通知债权人受领提存物。在提存时,债务人应附具提存通知书。在提存后应及时将提存通知书送达债权人。
二、提存的情形有哪些
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的情形有:
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2.债权人下落不明;
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提存的效力是怎样的
提存的效力:
1.自提存有效成立时起,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消灭。
2.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
3.债权人享有随时领取提存物的权利,但该权利的行使有法定的除斥期间,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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