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丧失听觉〔4〕
第十七条损伤后,一耳语音听力减退在91分贝以上。
第十八条损伤后,两耳语音听力减退在60分贝以上。
第五章丧失视觉〔5〕
第十九条各种损伤致使视觉丧失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损伤后,一眼盲;
(二)损伤后,两眼低视力,其中一眼低视力为2级。
第二十条眼损伤或者颅脑损伤致使视野缺损(视野半径小于10度)
第六章丧失其他器官功能
第二十一条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是指丧失听觉、视觉之外的其他器官的功能或者功能严重碍障。条文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十二条眼损伤或者颅脑损伤后引起不能恢复的复视,影响工作和生活。
第三十三条上、下颌骨骨折或者口腔内组织、器官损伤(如舌损伤等)致使语言、咀嚼或者吞咽能力明显障碍。
第二十四条喉损伤后引起不能恢复的失音、严重嘶哑。
第二十五条咽、食管损伤留有疤痕性狭窄导致吞咽困难。
第二十六条鼻、咽、喉损伤留有疤痕性狭窄导致呼吸困难〔6〕。
第二十七条女生两侧乳房损伤丧失哺乳能力。
第二十八条肾损伤并发肾性高血压、肾功能严重障碍。
第二十九条输尿管损伤留有狭窄致使肾积水、肾功能严重障碍。
第三十条尿道损伤留有尿道狭窄引起排尿困难、肾功能严重障碍。
第三十一条肛管损伤致使严重大便失禁或者肛管严重狭窄。
第三十二条骨盆骨折致使骨盆腔内器官功能严重障碍。
第三十三条子宫、附件损伤后期并发内生殖器萎缩或者影响内生殖器发育。
第三十四条阴道损伤累及周围器官造成瘘管或者形成疤痕致其功能严重障碍。
第三十五条阴茎损伤后引起阴茎缺损、严重畸形致其功能严重障碍;
第三十六条睾丸或者输精管损伤丧失生殖能力。
第七章其他对于人体健康的重大损伤
第三十七条其他对于人体健康的重大损伤是指上述几种重伤之外的在受伤当时危及生命或者在损伤过程中能够引起威胁生命的并发症,以及其他严重影响人体健康的损伤。
第一节颅脑损伤
第三十八条头皮撕脱伤范围达头皮面积百分之二十五并伴有失血性休克;头皮损伤致使头皮丧失生存能力,范围达头皮面积百分之二十五。
第三十九条颅盖骨折(如线形、凹陷、粉碎等)伴有脑实质及血管损伤,出现脑受压症状和体征;硬脑膜破裂。
第四十条开放性颅脑损伤。
第四十一条颅底骨折伴有面、听神经损伤或者脑脊液漏长期不愈。
第四十二条颅脑损伤当时出现昏迷(30分钟以上)和神经系统体征,如单瘫、偏瘫、失语等。
第四十三条颅脑损伤,经脑CT扫描显示脑挫伤,但是必须伴有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第四十四条颅脑损伤致成硬脑膜外血肿、硬脑膜下血肿或者脑内血肿。
第四十五条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伴有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第四十六条颅脑损伤引起颅内感染,如脑膜炎、脑脓肿等。
第四十七条颅脑损伤除嗅神经之外引起其他脑神经不易恢复的损伤。
第四十八条颅脑损伤引起外伤性癫痫。
第四十九条颅脑损伤导致严重器质性精神障碍。
第五十条颅脑损伤致使神经系统实质性损害引起的症状与病征,如颈内动脉--海绵窦瘘、下丘脑--垂体功能障碍等。
第二节颈部损伤
第五十一条咽喉、气管、颈部、口腔底部及其邻近组织的损伤引起呼吸困难。
第五十二条颈部损伤引起一侧颈动脉、推动脉血栓形成、颈动静脉瘘或者假性动脉瘤。
第五十三条颈部损伤累及臂丛,严重影响上肢功能;颈部损伤累及胸膜顶部致成气胸引起呼吸困难。
第五十四条甲状腺损伤伴有喉返神经损伤致其功能严重障碍。
第五十五条胸导管损伤。
第五十六条咽、食管损伤引起局部脓肿、纵隔炎或者败血症。
第五十七条颈部损伤导致异物存留在颈深部,影响相应组织、器官功能。
第三节胸部损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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