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在哪些具体情况下不能主张优先购买权
时间:2023-05-08 06:00:25 18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二)出租人将房屋出售给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祖父母、孙子孙女;(三)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未明确告知的(四)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办理登记手续。

根据上述规定,承租人在下列情况下不得主张优先购买权。(一)承租人怠于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A.出租人在拍卖前5日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参加拍卖;

B.出租人履行了通知义务,承租人未参加拍卖承租人未在15天内明确表示购买。(二)房屋共有人和近亲属的购买权优先于承租人:

a.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

B.出租人将房屋出售给近亲属。

(3)善意取得租赁房屋物权的有三人:即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办理登记手续。

[提示]

承租人怠于行使优先购买权,优先权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由善意第三人确定物权的,承租人不得主张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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