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被起诉的继承人,其它继承人一般作为共同原告,即便其它继承人放弃继承,也应列为共同原告。在继承纠纷的案件中,争议的主体一般是具有亲属关系的人,大多是至亲。所以,发生争议后,可能只是部分的当事人对其中的一个或者几个人不满。现实中,很少对所有的争议相关人员都提起诉讼。但是,因为继承的财产具有同一性,一个继承案件会对所有的继承人产生影响。所以,如果只有部分继承人起诉,法院原则上都是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
股权继承纠纷,法院判继承人获得股权
股权继承纠纷律师办理的股权继承纠纷案例选编案例简介北京某有限公司于2003年1月制定的公司章程载明:公司由高某等42名股东共同出资设立,由高某担任法定代表人,股东的出资额可以依法继承。2005年1月高某因病去世,其第一顺序继承人之间达成协议,由其子一人继承高某所持有的公司43.36%的股份。2005年9月,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形成公司章程修改的决议。该章程规定:股东死亡后,继承人可以依法获得其股份财产权益,但不当然获得股东身份权。高某之子高小某遂于2006年3月将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公司将其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办理股东变更登记手续。法院审判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按照现行《公司法》,除公司章程另有约定外,公司的股东高某死亡后,其所享有的股权可以作为遗产被继承。继承人通过继承取得的股权,既包括股权中的财产性权利,也包括非财产性权利。据此,判决被告公司应将股东名册上记载于高某名下的43.36%股份变更记载于原告高小某名下;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判决被告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上述股东变更登记事项。公司不服,以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为由,提起上诉。2006年8月14日,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详情继续关注:股权继承纠纷律师针对上述案件的专业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七条继承人放弃继承权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其他继承人表示。用口头方式放弃继承,本人承认,或有其它证据证明的,也应当认定其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四条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把其列为共同原告。
全文962个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