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程序的延期
民事诉讼程序的延期,是指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开庭后,因特殊情况不能安排或者继续开庭的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审理:
1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到庭的
2。当事人临时申请回避。有必要通知新证人出庭、获取新证据、重新确认身份、进行研讯或需要补充调查。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延期审理只能在审理阶段进行。延期审理前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在延期审理后仍然有效。但是,延期不包括在审判期间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的,可以延期审判。有必要通知新的证人出庭,获取新的物证,重新确认身份或进行调查。检察人员发现公诉案件需要补充侦查,并提出建议。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四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回避,不能开庭审理。庭审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察官应当请求法院延期审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犯罪嫌疑人在同一案件中有遗漏或者遗漏,需要补充侦查或者补充证据的;p>2。发现嫌疑人的遗漏或遗漏不需要补充调查和补充证据,但需要补充或变更。p>3。未在开庭前向人民法院提供名单的,应当通知证人、鉴定人,或者证人经人民法院通知不到庭陈述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七条庭审期间,检察官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的建议,合议庭应当同意。但是,如果人民检察院在补充侦查期限内没有请求人民法院恢复审理,建议在法院宣布延期审理后,延期审理不得超过两次,第一百六十四条辩护人拒绝按照有关规定继续为被告人当庭辩护的,合议庭应当准许。被告人要求委托其他辩护人的,合议庭应当宣布延期审理,第一百六十五条被告人拒绝辩护人当庭辩护,要求委托其他辩护人的,应当同意并宣布延期审理。被告人请求人民法院另行指定辩护律师,经合议庭同意的,重新开庭后,被告人再次拒绝委托新的辩护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律师为其辩护的,应当宣布延期审理,合议庭应当根据情况处理:
被告人是成年人的,可以允许。但是,被告人不得委托其他辩护人,人民法院不得另行指定辩护律师。被告人有本解释第三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为自己辩护。
依照本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和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委托或者指定其他辩护人或者辩护律师的,不得为自己辩护。
,辩护准备时间自案件延期审理之日起至第十日不计入审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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