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管辖的特殊规定
合同管辖的特殊规定如下:
1.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票据支付地,是指票据上载明的付款地。票据未载明付款地的,票据付款人(包括代理付款人)的住所地或主营业所所在地为票据付款地。
3.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4.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与合同有关的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5.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关于合同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合同协议管辖的范围
合同协议管辖的范围是:
1.在审理级别上,协议管辖仅适用于第一审民事案件。
2.在管辖类型上,协议管辖限于非专属管辖的诉讼。
3.在表现形式上,协议管辖为要式行为,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4.在案件类型上,协议管辖扩大至“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性权益纠纷”案件。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三、选择合同的诉讼管辖法院的规则
选择合同的诉讼管辖法院的规则是:
1.当事人只能选择下列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
2.当事人必须以书面形式约定管辖法院。
3.只能约定一审管辖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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