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务中,刑事案件中遗漏了被害人,一般不予追加。被遗漏的被害人可以通过向检察院申诉和独立提起民事诉讼的的方法来救济。
我们讲刑事诉讼中的被害人,一般情况下往往是指单个的被害人。实际上,一些特殊的刑事案件中会存在多个被害人,这就涉及人数众多的被害人的权益保障问题。当刑事案件涉及人数众多的被害人时,不仅说明此类刑事案件往往性质比较恶劣,给社会造成的危害性较大,而且此类案件处理起来难度更大。在这些案件中,更应该充分尊重和保护被害人的权益。在此种情况下,司法机关应当及时统计这些众多的被害人,尤其是征求被害人的意见,通知被害人有关案件进展和权利。
刑事案件中被害人的权利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10条规定了被害人有报案和控告犯罪的权利,也规定了相应国家机关的通知义务。第111条规定了相关国家机关有义务保障报案人、控告人的安全并为他们保密。这些规定有利于被害人更及时地去控告犯罪,对保护其合法权益非常重要。
对于不立案侦查的案件,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人民检察院要求公安机关说明理由的,公安机关应向人民检察院说明理由,理由不被认为成立时,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人民检察院的不起诉书送达义务和被害人的申诉权,也规定了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权利。
被害人的委托代理权。一般情况下委托律师代为诉讼是被害人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之一。律师有专业的法律知识,有熟练的诉讼技巧,可以充分发挥其特长,充分发挥法律的作用,他们能够更好地为保护被害人权利服务。司法实践中,被害人委托律师能够更有效的提出诉讼请求,对保护其诉讼权利作用很大。
侦查机关有告知被害人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的义务。被害人如果对此鉴定结论有疑问,可以提出申诉,要求补充或重新鉴定。证据是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和刑事诉讼活动的核心,也是司法机关定罪量刑的客观依据。对作为证据使用的鉴定结论是否真实、合法、有效,当事人都很关心。赋予被害人补充或者重新鉴定的权利,对于增强其诉讼地位,保障其诉讼权利很重要。
被害人对一审未生效判决不服时,有请求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权利。《刑事诉讼法》规定了被害人的请求抗诉权,并规定了人民检察院的答复义务。通过对被害人抗诉权的规定,改变了被害人只能被动接受裁判结果、无能为力的状况,使被害人可以借助法律监督机关的职权实现自己的愿望和要求,达到依法惩治犯罪、保障人
被害人对已生效判决、裁定具有申诉权。虽然判决、裁定生效后,在被害人申诉期间不停止执行,但这一规定是被害人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法律保障,被害人通过申诉,人民检察院可以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或者人民法院提审或再审。
全文1.1千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