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承包经营仲裁委员会在哪里
土地承包经营仲裁委员会地点可以询问当地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根据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实际需要设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可以在县和不设区的市设立,也可以在设区的市或者其市辖区设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导下设立。设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其日常工作由当地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承担。
二、土地承包经营仲裁委员会职责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1.聘任、解聘仲裁员;
2.受理仲裁申请;
3.监督仲裁活动。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依照法律制定章程,对其组成人员的产生方式及任期、议事规则等作出规定。
三、土地承包经营仲裁委员会受理条件
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符合申请条件的土地承包经营仲裁委员会受理:
1.申请人与纠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3.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受理通知书、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送达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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