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现行法例,参与走私活动的从犯通常会被判定为执行期限较短且数额较少的有期徒刑,通常情况下,其刑期在三年以下。
根据相关法律条文的明确规定,涉及到走私电子产品案件的,将被视为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非法从事运输、携带、邮寄除毒品、武器、弹药、核材料、伪造的货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
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淫秽物品、固体废物之外的其他货物、物品,进出国(边)境,偷逃关税,情节严重的行为。
从犯则是指在共同犯罪中发挥次要或辅助作用的分子。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具体的量刑标准如下:
可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还需处以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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