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传功能。不动产权属登记是公示的一种手段,是向社会公开不动产权利事实,表明不动产流通状况。其主要功能是保护动态交易安全,使连续交易不因债权人债权而受到损害。由于不动产物权的设立或转让会涉及第三人的利益,因此不动产物权的设立或转让必须公开透明,以保护第三人的利益,维护交易的安全和秩序。
公共信任功能。公信力是以登记在册的债权人为法律上的真正债权人。如果证明已登记的物权不存在或者将来存在瑕疵,法律仍然承认,相信物权存在并从事物权交易的人与物权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房地产权属变动的依据。登记对不动产权属能否按照当事人的意愿设立、变更、消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二是产权正确性的推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依法推定为不动产权利人,登记簿记载的当事人的权利内容是确定不动产权利的依据。三是诚信保护。任何人依靠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与债权人进行交易,在没有相反证据表明他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的债权人不是不动产债权人的情况下,应当推定为善意。依法确认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物权是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管理功能。不动产权属登记管理职能是指以国家管理为目的的不动产登记职能。一是房地产市场的监督管理功能,通过建立房产登记资料,实现国家对房地产的宏观调控功能;二是审核监管功能,通过不动产权属登记审查程序,实现国家对税收的监督。同时,在不动产登记过程中,通过登记合法性审查,可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行为。
警报功能。不动产权属登记的警示功能,是指登记不动产物权所记载的各种变动,并通过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明确宣告各种不动产物权的排他性效力,从而达到警示对方存在房地产交易风险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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