窃取商业机密民事案件
时间:2023-04-27 19:31:27 39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窃取商业机密民事相关案件

案例1:

2009年8月11日,上海市检察机关以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利亚**公司上海办事处胡*泰等4人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犯罪嫌疑人胡*泰原籍中国天津,现为澳大利亚籍,系**公司上海办事处首席代表,另外3名犯罪嫌疑人刘*魁、葛*强、王-勇为力拓公司中方雇员。侦查机关经过深入侦查,初步查明胡*泰等4人涉嫌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中国钢铁企业商业秘密的犯罪事实,触犯中国刑法第219条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罪,同时,胡*泰等4人还涉嫌商业贿赂犯罪,有证据证明胡*泰等4人涉嫌上述犯罪,依法对其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

案例2:

北京首例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开庭主犯被判两年

今天上午,北京首例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在西城法院公开宣判。年仅20多岁的孙-媛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5万元,另一案犯夏*军被判处罚金3万元。据了解,有数家国外知名大公司购买了孙-媛窃取的商业秘密,受害方北京塞翁信息咨询服务中心负责人称,该公司将追究这些国外大公司的民事责任。

孙-媛是北京塞翁信息咨询服务中心的客户服务总监,2001年10月4日,**公司董事长杨*悟(DavidJacobson)通过其他员工得知,孙-媛和夏*军成立了一个与**公司从事同业竞争的公司。2001年10月5日,杨*悟打开孙-媛在**公司的专用电脑,发现里面的文件都被删除掉了,通过采用**公司的一个文件恢复程序,杨*悟将被孙-媛删除的文件资料恢复后,发现共有92个文件,通过阅读孙-媛在**公司专用电脑上的被删除文件资料,**公司发现,孙-媛在过去几个月里一直在盗窃公司收集和生产的文件资料,并以一个名为“太*驹”的媒体跟踪公司名义,将此信息提供给数个客户,这些客户包括**西亚、**胶片、**杨森等。

**公司通过阅读法律法规,以及按照同孙-媛及公司另一员工夏*军签订的劳动合同和保密协议规定,认为两人的行为严重侵犯公司商业秘密行为,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2001年10月9日,**公司向北京市公安局经济侦查处举报了孙、夏的犯罪行为。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对公安机关提交的**公司被偷盗的部分商业秘密信息进行了鉴定,其一是被偷盗的**公司的五个数据库,其二是被偷盗后直接出售给他人的信息资料文件。北京市价格认证中心根据警方委托,对**公司被侵害商业秘密所受到的损失进行鉴定,认定该公司受损53万余元。

据**公司负责人介绍,该公司为上百家国际公司跟踪监测中国市场及中国产业信息,其客户大多是《财富》杂志评选出的世界五百强公司。**公司负责人认为,国外一些公司在要求中国保护其知识产权的同时,不应做侵犯中国公司知识产权的事,对购买孙-媛窃取的商业秘密的国外公司,**公司将诉诸于法律。

宣判之后,孙-媛与夏*军表示要上诉,他们认为警方在取证过程中存在程序违法,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其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窃取商业机密民事定罪量刑

《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限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们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罪论处。

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刑法》第二百二十条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那么,对侵犯商业秘密罪如何定罪量刑呢?笔者认为,应当把握两个要点。”

第一点,要把握犯罪构成的要件。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使用、披露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此罪侵犯的客体既包括国家对商业秘密的管理制度,又包括商业秘密的权利人享有的合法权利;客观方面表现为采取不正当手段等,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第二点,要把握量刑的尺度。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法释[2007]6号《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相关规定,单位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行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本解释规定的相应个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定罪量刑。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法释[2004]19号《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应当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造成特别严重后果”,应当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按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8]4号《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盗窃技术成果等商业秘密的,按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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