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窃取商业机密

2020-01-17 398人已浏览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公司法、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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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或者非法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或获取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侵犯商业秘密罪侵犯的客体既包括国家对商业秘密的管理制度,又包括商业秘密的权利人享有的合法权利。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权利人认为其商业秘密受到侵害,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侵权行为时,应当提供其拥有的商业信息符合商业秘密的法定条件,以及其商业秘密被侵犯等证明材料。认定商业秘密符合法定条件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一)商业秘密的研发过程和完成时间;(二)商业秘密的载体和表现形式、具体内容等不为公众所知悉;(三)商业秘密具有的商业价值;(四)对该项商业秘密所采取的保密措施。权利人提交以下材料之一的,视为其已提供初步证据合理表明其商业秘密被侵犯:(一)有证据表明涉嫌侵权人有渠道或者机会获取商业秘密,且涉嫌侵权人使用的信息与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实质上相同;(二)有证据表明涉嫌侵权人有渠道或者机会获取商业秘密,且保密设施被涉嫌侵权人以不正当手段破坏;(三)有证据表明商业秘密已被涉嫌侵权人披露、使用或者有被披露、使用的风险;(四)权利人提交了与该案相关的民事诉讼、刑事诉讼或其他法定程序中所形成的陈述、供述、鉴定意见、评估报告等证据,用于合理表明其商业秘密被侵犯;(五)有其他证据表明商业秘密被涉嫌侵权人侵犯。第三十一条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所称的情节严重:(一)因侵害商业秘密造成权利人损失超过五十万元的;(二)因侵害商业秘密获利超过五十万元的;(三)造成权利人破产的;(四)拒不赔偿权利人的损失的;(五)电子侵入方式造成权利人办公系统网络和电脑数据被严重损坏的;(六)造成国家、社会重大经济损失,或具有恶劣社会影响的;(七)其他情节严重的行为。第三十二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责令侵权人停止违法行为时,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的商业秘密。侵权人停止使用商业秘密行为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可以不责令停止使用,但应要求其向权利人支付使用期间内相应的合理费用。对侵犯商业秘密的物品可以作如下处理:(一)责令并监督侵权人将载有商业秘密的图纸、软件及其有关资料返还权利人;(二)监督侵权人销毁使用权利人商业秘密生产的、流入市场将会造成商业秘密公开的产品。但权利人同意收购、销售等其他处理方式的除外。第三十三条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不知道是未经商业秘密权利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且能举证证明该商业秘密合法来源的,应责令侵权人停止上述使用行为,但商业秘密的使用者能举证证明其已支付合理对价的除外。前款所称不知道,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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