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被保险人所投保的险种包含了自费药品的保障责任,并且所发生的保险事故并不属于免责条款中的任何情况,那么保险公司对于此类理赔申请予以拒绝的行为无疑是极其不合理的。作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当积极维护自身权益,首先尝试与保险公司进行友好沟通,争取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理赔方案;如果保险公司对此仍然坚决不予理睬,则可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进行投诉;倘若投诉未能解决问题,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还可以收集相关证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只要是在治疗过程中所产生的合理且必需的费用支出,无论是否属于医保用药范畴,保险公司均须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义务。
然而,如果被保险人所投保的险种并未涵盖自费药品的保障责任,那么保险公司对该部分费用不予理赔也是合法合规的,这笔费用将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医疗费用的赔偿金额应当依据患者的病情及诊断证明,同时结合医疗机构开具的住院费、药物费等相关凭证来加以确定。因此,在实际治疗过程中,无论是医保用药还是非医保用药,只要是合理且必需的费用支出,保险公司都必须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赔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保险人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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