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条件包括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四)具有依法纳税、缴纳社会保障基金的良好记录;(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录;(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具体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歧视或歧视供应商。第二十三条采购人可以根据本法规定的供应商条件和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具体要求,要求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提供有关资质证明和业绩资料,并对供应商的资质进行审查。1购买人:指为从事日常政府活动或满足公共服务目的,利用国家财政资金和政府贷款依法购买商品、项目和服务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2。供方:指向需方提供货物、工程或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采购代理:指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具备一定条件,依法具有政府采购代理资格的社会中介组织。因此,在政府采购中,不符合上述三个条件的,不属于政府采购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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