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公租房补贴
时间:2023-05-10 16:12:48 8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保障面积标准:2人及以下家庭的保障面积标准为建筑面积30平方米;3人家庭的保障面积标准为建筑面积45平方米;4人及以上家庭的保障面积标准为建筑面积60平方米。申请家庭有原住房的,实际补贴面积按照保障面积标准与原住房面积的差额确定。

2.租赁补贴标准:

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范围内低保家庭每月每平方米20元、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低保标准低于810元(含)家庭每月每平方米18元,其他家庭每月每平方米16元。

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高新区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的补贴标准由区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统筹辖区内商品住宅市场租金水平和被保障家庭收入水平合理确定。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应按照低于同地段住宅市场租金标准并考虑承租家庭承受能力的原则确定。政府投资建设并运营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实行以下差别化租金标准:

1.人均月收入不高于上年度市区低保和低保边缘标准的家庭(含,810元/月),租金标准为0.75元/月·建筑平方米;

2.人均月收入高于低保边缘标准(810元/月)低于上年度市区最低工资标准(含,1380元/月)的,租金标准按照同区域市场租金标准的30%确定。

3.人均月收入高于上年度市区最低工资标准(1380元/月)低于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含,1762元/月)的,租金标准按照同区域市场租金标准的50%确定。

4.人均月收入高于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1762元/月)低于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含,2936元/月)的,租金标准按照同区域市场租金标准的70%确定。

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具体项目租金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住房保障、财政部门确定,实行动态调整。承租家庭有原住房的,配租房屋面积与原房面积的差额部分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缴纳房租,其余部分按照市场租金标准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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