嫌疑人被刑事拘留后,公安机关会继续调查取证,依据不一样的法律情况三天,七天或三十天的期限内送检察院审查。检察官认为事件事实明确,证据充分,嫌疑犯构成犯罪的,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交给公安机关执行逮捕的相反,检察官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必须释放嫌疑犯。此时,公安机关一般适用于嫌疑犯等待审查的措施。无论检察院是否批准逮捕,案件都会继续进行,经过不断调查取证,公安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的事实比较清楚,证据确实足够,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将移送法院起诉,接下来由法院排期开庭审理,然后做出判决。继续调查取证后,公安机关认为不符合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条件,或者检察院认为证据不足,案件程序不再继续,案件的法律程序将在此结束,嫌疑人不受影响。
刑事拘留的程序
首先,办案人员要进行拘留申请。
(1)对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当办案人员认为犯罪嫌疑人达到须刑事拘留的条件时,应依法向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申请,由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拘留证》,最后由提请批准拘留的单位负责执行。
(2)对于检察院自行侦查的案件(如贪污贿赂等),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决定。决定拘留的案件,人民检察院要将拘留的决定书送交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公安机关要立即执行,检察院可以协助公安机关执行。
然后,是上门对嫌疑人执行刑事拘留。
公安机关在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若有人声称公安机关上门拘留,记得查看拘留证核实其真实身份。
再次,办案人员应该及时通知家属。
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意外,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在拘留后24小时内,通知被拘留人家属。
最后,拘留处理后的结果。
拘留后,公安机关应当在24小时内将被拘留人送往看守所羁押。若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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