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分子故意犯罪被处罚的,之后过失犯罪属于累犯,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累犯和一般犯罪人有所不同,它是在犯罪已经被判处刑罚后的再次犯罪,表明犯罪人具有较为严重的人身危险性。累犯在客观上表现为再次犯罪,具有再犯罪的事实。犯罪人如果没有再次犯罪,就无累犯可言。因此,再次犯罪是累犯构成的事实前提。累犯虽然是再次犯罪,在一般情况下,它和再犯还是有所不同的。
刑法对过失犯罪规定了较故意犯罪轻得多的法定刑。过失犯罪只有在刑法分则条文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才能负刑事责任。如果刑法分则条文没有规定的,无论某一过失行为危害程度如何,都不能构成犯罪。
一、未成年犯是否构成累犯?
未成年犯是有可能构成累犯的,现行累犯制度,从罪行条件、时间条件、刑度条件、主观条件等方面来限定累犯的范围,并未对累犯的适格主体作特殊要求,未成年人可以构成累犯,不但从重处罚,而且不得适用缓刑和假释。这与立法原意相去甚远,也与刑法所体现出的保护未成年人的整体精神相违背。
1、从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来看,未成年人在受刑罚处罚后再次犯罪,其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较未成年人初犯固然要大。但其终究不是成年人,生理和心理发育尚未成熟,辨别是非和控制自我能力有限,性格和心理上的可塑性强。将未成年人像成年人一样,作为累犯的适格主体,从重处罚,并剥夺其被适用缓刑和假释的机会,这不利于未成年人再犯的改造。
2、从对未成年人特殊保护的立法精神来看,我国刑法中的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以及对未成年人不适用死刑等规定,都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而把未成年人作为累犯的适格主体,让未成年人再犯承受从重处罚,不适用缓刑和假释等一系列累犯严厉的法律后果,显然与立法精神相违背。
3、从我国设立累犯制度的初衷和目的来考察,设立累犯制度,主要是针对那些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的再犯人,通过规定较为严厉的法律后果予以打击,并预防其再次犯罪和初犯者变成累犯。由于未成年人辨别是非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具有一定的限制,容易出现反复,因而再次犯罪的未成年犯罪人,未必就属于主观恶性较大和人身危险性较大,未必就一定要适用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不得适用缓刑、假释原则。
二、剥夺政治权利期间再次犯罪该如何定罪
犯罪人员在剥夺政治权利期间再次犯罪的,不属于累犯的范畴,按照正常的程序对犯罪人员定罪即可。判刑一般不会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影响,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累犯是指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人,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罪的情况,对于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根据我国《刑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即“先减后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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