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的保全权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减少防止权。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
2、担保请求权,是指抵押物价值减少时的恢复原状或增加担保请求权。
3、抵押权人对抵押物的追及权。当抵押物被第三人非法侵夺时,抵押权人依法可以对抵押物行使追及权,追及权使作为担保权基本效力的优先权得以保留,从而保全了抵押权。
一、抵押房产租金的归属是谁
抵押财产的租金归抵押人所有,具体如下:
1、虽然该房屋已抵押,但该房屋仍属于抵押人,不影响其租金收益权;
2、租金属于抵押物的法定孳息,但房屋被法院依法扣押的,租金属于抵押权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导致抵押物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抵押权人有权自扣押之日起收取抵押物分离的天然孳息和抵押人可以收取的法定孳息。抵押权人未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扣押抵押物的事实的,抵押权的效力不如孳息。前一种孳息应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二、抵押后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抵押后,如果未经抵押权人的同意,签订的买卖合同是无效的。
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
转让抵押物的价款明显低于其价值的,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提供的,不得转让抵押物。
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抵押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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