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适用善意取得情形
1、禁止和限制流通的动产;
2、须经登记才能转让所有权的动产;
3、被查封的财产。财产被查封后,当事人的处分权受到限制,如将财产转让他人,将破坏查封的效力,划归债权人的债权,属于无权转让。因此,第三人即使是善意,也不应取得所有权。
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无权处分人将动产或不动产处分给他人,善意受让人依法取得该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
【善意取得】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二、什么是善意取得
在主体方面,转让人须为无权处分人,受让人为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只有当转让人无权处分该物时,原物所有人的利益才会受到侵害,才会存在牺牲原物权人的利益而保护第三人利益的情形,才有适用善意取得的必要。并且,受让人应当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这样才能保证第三人的行为是有效的,一个被撤销或无效的行为就不存在对其利益的保护问题。在客体方面,我国规定善意取得的客体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动产以交付为其公示原则,不动产以登记为其公示原则。
综合上面所说的,善意取得就是属于对无权处分人将财产转让给他人,对于第三人善意获得此财产的所有权,一般在认定时也要确定是否与法律所规定的条件相符合,如果第三人知晓此财产是对方无权进行处分的,那么就不会存在善意取得了。
三、善意取得的法律后果
1、在无权处分人与受让人之间,因为已经完成交付或登记,以及支付合理价金,双方的转让行为有效;
2、在原所有权人与受让人之间,原所有权人不得向受让人主张返还财产,受让人在原所有权人向其请求返还时享有抗辩权;
3、在原所有权任与无权处分人之间,无权处分人的处分行为侵犯了原所有权人的合法权利,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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