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方应在交强险赔偿范围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超出部分,再依据事故责任划分赔偿比例。
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只要驾驶员在交通事故中负有责任,在交强险限额内,对受害人的损失是全额赔偿,不考虑责任比例。
律师补充:
自2020年9月19日起,交强险的责任限额从12.2万元提高至20万元,其中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8000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8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每位机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都应当及时履行投保交强险的义务。
对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机动车管理部门不得予以登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予以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在调查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当依法检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标志。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交强险过期没有续保的,由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并且处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当事人续保后,才能退还机动车。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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